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四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单位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