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片观后感精选五篇
一、执法观念严重错误,权力异化,把党和人民赋予权利当作自己的东西。
对于腐败分子而言,手中的权力就是他们敛财、“称霸”的“法宝”。那么权力的本质是什么?权力因何而生,又应为谁而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手中的权力却蜕变为强取豪夺、祸国殃民、实现个人私欲的工具;为了小单位的利益随意执法,置国家利益不顾,而肥了自己。权力的异化有内外两方面因素。从自身来看,职务犯罪有一共同点,即虽然犯罪人级别不尽相同,但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其共性。而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他们堕落的“源动力”。当一个人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是追求享乐,把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挥霍当作目标时,就会借权力牟私,借权力生财,成为权力的寄生虫。人格的失衡和品德的低下,助长了其贪婪自私和鲜廉寡耻,以至恶招损术层出不穷,搜刮民脂民膏,坑害国家,无所不用其极。
二、缺乏执法监督机制、体制漏洞,民主建设形同虚设,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以个人意识代替法律。
从外部环境分析,这十几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转型阶段。新旧体制转轨,两种体制并存,思想意识 形态多元化是这一时期的特点。体制上漏洞为犯罪提供了空间和土壤,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促使一部分公职人员对自己手中的权力产生了错误认识。从制度层面看,我们的一些制度缺失,或者虽然存在但是形同虚设,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虽然党和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予以遏制,但是收效仍然不很明显。从法制层面来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深层次看,是社会法律意识的缺失和法律的不完善。因为前者的缺失使人们不懂得、不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唯有妥协;制度的缺失,则导致无法可依,对霸权的滋生横行无能为力,为权钱交易留下空隙。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防腐拒败的基础,务必长抓不懈;现有的法律规范更多的是关注和惩罚已然的职务犯罪,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性立法远远不够。立法的欠缺和法律监督权限设置上的结构性缺陷,也给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