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德勒的名单观后感短500字750字800字1000字影评
看完《辛德勒的名单》,眼泪又一次不住的落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看,可是仍然有种揪心的感觉。看着喻示犹太人悲惨命运的黑白画面,听着夹杂在犹太儿童清澈无比的圣歌歌声极其不协调的枪声,整个影片默默地展示着那段哀伤的过往。特别是那个红衣小女孩懵懂地穿行于人群,与再次出现在运尸车上的对比更是让人悲伤。犹太民族遭遇的是一段阴暗的历史。在希特勒的领导下的第三帝国期间,根据粗略统计,约600万犹太人、数千万其他人因为希特勒的种族灭绝政策而被杀。每次读到那段历史,我读有种莫名的恐惧。但是这种恐惧却并非来自于大规模屠杀本身,而是屠杀是在极其有秩序的组织之下进行的,尽管屠杀对于人类来说确是恐怖的梦魇。不仅仅屠杀是流水线作业式的,就连从区分犹太人到送入集中营的所有程序都是国家机器高效率运转的结果。而最悲哀的是,每张把犹太人送进死亡工厂的证件都有法官的许可。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纳粹时期的司法机关都无法摆脱助纣为虐这一污点。因为纳粹所有残酷对待犹太人的法律都是在司法机关的运作中得以顺利的执行。也许有人会辩解到,因为德国法官所受到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严格训练,所以只能依照法律严格执行,哪怕有违本性。可是真实中的德国法院却经常跨越制定法的界限适用法律,如1939年4月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判处仅看了一德国少女一眼的犹太画商马克斯构成“进行侮辱和当众伤害”罪,其侮辱仅由看了一眼构成,远远超越了其司法依据《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里对于侮辱的界定。也许还会有人辩解说,在纳粹的思想宣传下无法辨别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恶法,更无法拒绝适用违背正义的法律,因为没有一个足以使其忽视自身可能遭受迫害的危险,义无反顾进行公正审判的环境。无可否认在很多时候确实是形势比人强,不得已而为违心之举。然而这个理由可以用于普通的德国人,却无力抹去司法的污点。的确,当时架构于优生学基础上的纳粹法学理论对于屠杀有着充分的理由,但是作为正义守护者的司法机关却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对于人类个体的尊重,这一法律的终级价值目标。在强权之下,也许无法拒绝不正义之法,却至少可以逃避,至少可以选择不同流合污。明明知道纳粹进行的是屠杀,却仍然助纣为虐,这比直接杀人者更加恶劣。无论有着怎样冠冕堂皇的理由,即使是作为执法者在执行实实在在的法律,依然最终要为此承担责任,接受制裁。
影片的主人公辛德勒为营救犹太人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对于生命的尊重,对于每个个体犹太人的尊重,正是司法机关在整个纳粹统治期间的审判里最重要的缺席者。处于纳粹疯狂鼓吹的优生学理论中,再加上战争的背景,受到同化是难免的。但是就连影片里喜欢拿集中营里犹太人做活枪靶的阿蒙,亦可以从对犹太女仆说“谢谢”和“我不想把感冒传染给你”等不少细微情节中感到些许温情。而最讽刺的是,纳粹司法的判决里连这种极小的人性温情都没有,只有冷酷与漠然,不仅对于犹太人,亦包括波兰人等一切所谓的劣等民族。最让我觉得讽刺的案例发生在1943年2月18日,14个波兰农夫因屠宰了自家的猪被控“非法屠宰罪”,9人被关进集中营,3人被判死刑。此案的司法逻辑竟然是人命不如猪命。只要此案的法官稍稍尊重一下人的生命,哪怕只是怜悯,怎会有出现如此可笑的判决呢?毕竟恶法消极执行与积极执行之间的效果是大不相同的。纳粹法官之所以恐怖,是因为其对屠刀下的弱者生命的漠视与轻蔑。正是这种漠视让法官的黑袍不再是守护者的象征,而化身为恐怖阴影的一部分。
对每个个体的人的尊重不仅仅只是一种人文精神,一种人文关怀,对于法律人而言,它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无论是公平也好,正义也好,最终都必须在每个个体人的身上体现,甚至整个司法体系都离不开通过对个体人的适用而建立。公平、正义、民主这些美丽的梦想如果离开人,也不过只是抽象的词汇象征。法律也许看起来是冰冷而无人情味的,可是那种对人的尊重却渗透在法律精神之中,从几千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开始。正是出于这种尊重,才有了英国大宪章里“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名言,才有了威廉一世与磨坊的故事,才有了三权分立而筑起的权力的堤坝,才有了“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才有了程序重于实体的实践……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从伯林到德沃金,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从自然法学派到女权主义法学,这种尊重都有意无意的表现在几千年来各种学派不同学说的字里行间。学习法律两年了,感觉自己与普通人最一样的地方并不在于学到的法律知识,而是感受到的一种法律的精神——平等,尊重,宽容。我想,对于一个合格的司法人员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法律知识的深厚与技巧的纯熟,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尊重,尊重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所有当事人。如果所有的司法人员都可以秉持这种态度的话,至少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刑讯逼供与式的悲剧了。